发布时间:2025-07-06 03:01:51 来源:虎视眈眈网 作者:焦点
01 商票新规落地影响几何?商票
2022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新规险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落地利器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影响用风就商业汇票相关业务的何识开展做进一步规范,同日,别主上海票交所发布《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体信明确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的商票有关标准,引发市场关注。新规险又从内容来看,落地利器此次新规主要就此前规范进行修订,影响用风其中在明确相关票据性质与分类,何识强调真实交易关系,别主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体信以及加强风险控制方面均作出较大调整。商票因此,本周我们将围绕此次商票新规的落地展开讨论,深入分析其可能带来的影响。
1.1 央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的管理最早可追溯至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商业汇票相关业务操作,时至今日,《暂行办法》中的部分要求不再适用于当前的经济环境,因而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后形成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具体而言,根据央行发布会答记者问的内容,《办法》主要就明确相关票据性质与分类,强调真实交易关系,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以及加强风险控制四个方面展开修订。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订中,《办法》对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设置比例上限,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同时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内控情况设置承兑余额与贷款余额比例上限等其他监管指标。
此外,《办法》将商业汇票的最长期限从1年缩短至6个月,能够使得部分不合理拉长账期的商业汇票退出市场,促进商业汇票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商业贸易,防范脱离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出票,尽量避免所谓“融资票”的出现。
1.2 票交所:《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票交所就其票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做出同步修改,一方面,将银行承兑汇票纳入信息披露的票据范围,不再局限于商业承兑汇票与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另一方面,对于持续逾期的判定标准进行优化调整;此外,对于票据逾期或延迟披露的承兑人,新规明确提出了相关限制措施。
1.2.1 银行承兑汇票被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根据1997年先后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与《支付结算办法》中有关规定,我国的票据体系主要包括汇票、支票与本票,其中汇票又可以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二者区别主要在于出票人类型的不同,而根据承兑人类型的不同,商业汇票又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3号令《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经央行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以从事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业务,财务公司正式成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
从信息披露要求来看,银行承兑汇票被首次纳入信息披露范围。根据2020年12月央行19号公告《关于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中的有关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即上海票交所)及时披露承兑信用信息,同时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信息披露参照执行。而此次新规所面向的票据范围不再局限于商业承兑汇票,而是将范围扩大至商业汇票,即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即商业银行将同企业、财务公司等一同开启信息披露的篇章,加强商业汇票整体信用体系的建设。
1.2.2 优化持续逾期定义:6个月内3次以上“承兑人逾期”
优化“持续逾期”判定标准,现行“持续逾期”将调整为“承兑人逾期”。根据新规规定,当承兑人在过去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票据逾期,且当月月末有逾期余额或当月有票据逾期行为发生的,构成承兑人逾期,通过与现行判定标准相比,可以发现其与现行的“持续逾期”判定标准高度吻合,即现行“持续逾期”将被调整为“承兑人逾期”。在此基础上,票交所对“持续逾期”的判定标准进行优化,当承兑人在过去6个月之内出现3次以上“承兑人逾期”,才会被判定为“持续逾期”。
根据新规规定,票交所将定期披露承兑人逾期及持续逾期信息,因此综合来看,现行的持续逾期名单后续或将以承兑人逾期名单的形式继续存在,而在新的持续逾期名单中,则将披露6个月内3次以上“承兑人逾期”的承兑人名单。具体来看,根据新规要求,满足新版标准下的持续逾期主体数量大幅减少,6月以来的名单中仅有约50%的主体满足新版标准,其效果等同于我们此前关注的持续逾期出现次数。
进一步地,根据新版披露标准,我们对当前逾期城投主体进行筛选,累计发现10家主体符合新规中关于持续逾期的判定标准。
1.2.3 加强风险控制,票据逾期将面临诸多限制
在现行标准中,央行于2020年12月发布的19号公告中明确,对于票面承兑信息不存在或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贴现等业务,同时对于出现各类异常信用事件的承兑人而言,要求金融机构审慎为企业提供银行承兑、承兑票据的贴现等金融服务。从影响来看,在票交所信息披露平台建立的初期,此举能够有效提高商业承兑汇票信息的披露率与披露质量。
而与现行要求相比,新规明确了当承兑人出现票据逾期、持续逾期、延迟披露等异常信用事件后,其可能面临的业务限制。具体而言,对于在最近2年内出现各类异常信用事件的承兑人而言,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银行承兑、承兑票据的贴现等票据相关金融服务,同时对于2年内出现持续逾期或者延迟披露的,票交所分别采取暂停提供承兑服务和贴现服务的限制措施。
1.3 如何看待商票新规落地的影响?
此次新规的落地,将银行承兑汇票纳入信息披露范围内,在识别银行信用风险方面提供新的渠道,同时对银行及财务公司最高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设置比例上限,有利于敦促银行提高自身流动性管理及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企业信用方面,首先,新规对持续逾期的判定标准进行优化,同时给予企业申诉的权利,因此新版标准下满足持续逾期的条件更加苛刻,进一步筛除“技术性违约”案例,使得商业汇票的逾期对主体信用风险的反映更加准确;其次,新规缩短了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有效打击了通过虚假交易开具中长期限“融资票”的个别主体;最后,新规加强了对票据逾期、延迟披露等异常事件的处理方式,限制由此前的“审慎提供”变更为“不得提供”,同时新增票交所业务的限制,进一步提升票据逾期的负面影响。
整体而言,我们认为此次新规的落地为我们识别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提供又一有力渠道,同时商票持续逾期的判定标准趋于严谨,处罚趋于严格,均使得票据逾期对主体信用风险的体现更加有效,后续仍当持续关注相关逾期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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